内容摘要:国有企业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紧组成部分,对其所承担的社会责任讨论一直是热门问题。本文觉得,国有经济和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其全民所有制,应以人民利益为企业活动出发点,国有企业承担了经济和社会的双重功能。本文以此为出发点,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总结,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类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的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相同种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并提出建设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体系的什么时间建议。
关键字:国有企业;市场经济;社会责任。
1、引言。
国有经济作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紧组成部分,一直对经济进步发挥着必不可少的指导用途。在全方位建设和谐社会的背景下,全社会对国有经济功能又有了更高的需要,不只需要保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经济功能的履行,更期望其重视有关社会功能的达成。作为国有经济主要组织形式的国有企业,直接肩负着这一要紧使命,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要紧求之下,国有企业需要履行的社会责任变得愈加复杂且任重道远。怎么样正确认识国有企业肩负的功能,与处置好国有企业各种社会责任目的之间的关系,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一直是政府有关部门关注的与国内学者讨论的热门问题。
对于国有企业属性和功能的研究,周冰和郭凌晨(2009)抓住了国有企业增进全民福利的本质需要,觉得国有企业功能的发挥需要在这个本质属性基础之上;毕志强(2006)觉得国有企业同时具备经济属性和社会属性,是经济和社会功能的双重耦合。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分类总结,一直是学者们的研究热门,如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等人,对国有企业经济功能的论述极少有成型的文献。
近几年,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研究成为了焦点。学者们主要将目光集中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维度的研究上,对其进行细致的划分和总结,如王昶(2008)列出了经济责任、法律责任、环境责任等9项共有责任,并指出了产业报国、引领经济进步、国际化进步和服务革新型国家建设4个特殊责任;沈志渔等(2008)将社会责任分为对职员、买家、提供商、债权人、政府等8个方面,并觉得依据国有企业规模的不同,应承担不同需要的基本责任和延伸责任。除此之外,学者们还从其他不同角度出发深人研究国企的社会责任,黄速建和余菁(2006)从国有企业的性质和目的出发对其社会责任进行分类,并强调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划分;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从功能人手提出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模型;龙新(2008)从总结国有企业利益有关主体出发,探讨了这类主体需要承担的社会责任;等等。
本文从对国有经济性质和功能的探讨人手,将国有企业需承担的社会责任进行细致的总结,并在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指导下对这类社会责任进行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划分,进而讨论这两类目的之间的关系,以期找出不相同种类型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时的着眼点。
2、国内国有经济的性质和功能。
(一)国内国有企业的概念和性质。
国有经济是由国家政权(或政府行政机构)拥有、学会并控制的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要紧组成部分。国有企业是国有经济运行的主要形式,国际上一般将它概念为:政府(或政府部门)拥有或控制的、从商品和服务的销售中创造主要收入的经济实体。①国内于1993年八届人大修改宪法时,正式使用了国有企业的名字,并将它概念为最后产权归全体人民一同所有,由国家(或政府)出资打造的企业,包含国家独资企业和国家控股企业。国有企业虽然表现为一种企业实体,但因为其公有或者国有些属性,一般被视为政府代表公众利益对市场失效问题加以控制和解决的政策方法,因此,国有企业与政府影响经济的其他政策方法是同质的规范安排。
尽管对市场经济体制下的国有企业和发达市场经济下的国有企业的性质的认识有所分歧,但国内主流看法均觉得二者是有所不同的,不可以混为一谈。对于国内国有企业性质的论述,一些学者从现象出发,总结总结了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功能;也有一些学者从理论角度研究了国有企业的性质,力图对国有企业性质提出一种框架式的较为精确的概念;也有学者从产权角度出发深入剖析国有企业性质。本文比较认可第三种研究方法,张春敏和刘文纪(2007)两位学者在其论文中着重强调了国内国有企业生产资料和劳动所有权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归国家占有些本质,觉得国有企业最后应归全体劳动者所有。周冰和郭晓晨(2009)觉得国有企业是公有制经济的一种,而公有制经济的本质需要是增进全民福利,企业活动需要以此为所有活动出发点,为全民利益服务。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其论文中也有相似看法。本文觉得,论述国有企业的性质,需要从其全民所有些产权属性出发,在讨论其功能和规范建设时,需要抓住这一本质问题,不然会偏离事物的本质。由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有企业不止是政府干涉经济的方法,还是政府参与经济的要紧方法,这种参与是全方位的,在其自己作为市场主体的同时,也起着培育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就业职位、调节收入分配、维护市场秩序等方面的要紧用途,而国有企业发挥这类用途的出发点,正是为了全体人民的利益而服务,使社会总体福利达到最大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的国有企业归全体人民所有些本质属性,也使得其与为政府调节市场而服务的一些发达国家国有企业有着根本有什么区别。
(二)国内国有企业的功能。
因为国有企业的本质需要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其势必承担着经济方面、社会方面的相应职能和义务。
1.经济人的本能决定了国有企业具备不同于政府的经济功能。
作为一个企业,无论其产权属性是何种性质,其最重要的目的势必是获得盈利,使企业有充足的资本得以长久的存续和进步。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政策调控的工具,但归根到底,它是作为一个经济组织而不是行政组织而存在的,它势必具备追求营利的属性。这一点与国有企业的本质需要也不相违背,由于国有企业最后是是全体人民的,作为一个经济主体在运营中维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这本身也是保障人民利益的需要;同时,一些垄断性国企的收入直接进入财政税收,这在基础建设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升上起到了要紧有哪些用途。但因为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可以将收益最大化作为我们的唯一目的,收益最大化在有时候与社会整体福利的提升是相悖的,如会导致环境问题的产生、经济布局和产业进步的不合理等全社会长久利益的牺牲。综上,国有企业在具备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本钱生产的首要条件下,尽可能克服低效率的缺点,保证肯定的盈利性,使得企业可以正常保持和运转,保证其他功能的达成,这是其作为经济人的企业需要履行的职能和义务。
2.作为政府调控的方法。国有企业承担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
作为政府参与经济的要紧方法,在维持肯定的营利功能的基础上,国有企业承担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虽然在当今社会,企业社会功能的履行作为提高企业价值和影响力的一部分,已成为所有企业所关注的焦点,但国有企业在方方面面都有着不同于一般企业的特殊功能,国有企业社会功能是不是发挥,直接关系到国计民生和市场经济能否健康进步。关于国内国有企业社会功能的讨论,一直是学者们研究的热门。曲卫彬(1997)、张连成(2004)、毕志强(2006)、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都分别在文章中总结列举了国有企业应具备的社会功能;周冰和郭晓晨(2009)结合国内实质,探讨了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近况,觉得国内虽然将国有企业本质功能概念为增进全民福利,但在实质中,国有企业功能已被扭曲为控制国民经济命脉,这导致了一系列社会问题的产生。
发达经济体中的国有企业本质上是作为弥补市场缺点的政策工具而存在的,在克服市场“外部性”、提供公共商品、控制企业垄断与解决两极分化等问题上起着要紧有哪些用途。而如前所述,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的本质属性是增加全民福利,由此,本文对国有企业社会功能做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国有企业最本质的功能是优化全社会资源配置,使社会福利最大化,维护人民根本利益,推进社会和谐进步。
第二,作为政府调节经济方法的国有企业,应该着眼于一些宏观经济目的的达成,如促进技术进步、达成产业结构升级、对有益于经济持续进步的高风险低收人行业进行扶植;促进各区域经济平衡进步、减小地方差异、达成经济合理布局;保障就业、调节收入分配、消除两极分化;保持市场秩序、维护市场公平、不断加大对市场经济的培育等等。
第三,国有企业在基础设施的建设、提升人民生活水平、塑造好的社会环境上应发挥其应有些用途。这类方面的功能主要包含:介入高本钱、收益期限长但能保障经济进步和人民生活质量提升的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进步提供基础性服务;加强环保设施的投入,在保护环境上起好带头用途;有限度地介入慈善事业,建设好的社会风气。
最后,在涉及国民经济命脉的和其他要紧范围,应发挥国民经济的控制用途。
在这类范围国有企业有必要处在垄断的地位,保障国家经济、政治和军事安全。
3.国内国有企业是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的双重统一体。
依据以上的讨论大家可以看出,国有企业一方面作为一种经济实体,有和一般企业一样的营利性和保持长期存活进步的需要,遵循市场规律的调节,这表现为国有企业的经济功能;而其次,具备公有性质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政策调控的一部分,在经济中又肩负着远大于一般企业的社会功能,这就使得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在国有企业中达成了双重耦合。而这两个功能目的有时候是相互排斥的,怎么样使二者非常不错地结合在一块,并且使企业非常不错地完成很多错综复杂、甚至相互矛盾的社会责任,一直是广泛被讨论的问题,本文将在后文提源于己的看法。
3、功能决定下的国内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
(一)国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分类。
本质上为全民所有些国内国有企业,同时履行着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并且这类功能都是以社会福利最大化为根本出发点的。讨论国内国有企业肩负着何种社会责任,需要从经济和社会两个方向出发,合。学者们在讨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时,并且要考虑到两类目的的相互促进和耦大都采取列举的形式列明各项责任,并没对责任的具体目的和相互之间的关系进行深层次的讨论,如王昶(2008)、沈志渔等人(2008)的研究;黄速建和余菁(2006)在其论文中提到了国企社会责任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定义,但并没具体对每个责任进行归类。本文借鉴乔明哲和刘福成(2010)在论文中提出的框架,并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进行愈加细化的分类,进一步讨论不相同种类型企业下履行经济目的和社会目的的层次和关系。
本文所要讨论的社会责任的经济目的主如果指在经济功能指导下的保持企业的存活和健康进步、以达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财政创造收入等行为。因为国有企业的全民所有制属性,其存活和进步关系到国计民生,这类责任势必是社会责任的范畴之中,是具备经济目的的社会责任。而社会责任的非经济目的则是在前述社会功能指导下的国有企业作为政府的有机组成部分需要履行的职责。一些看法觉得,国有企业追求收益的经济行为与其承担的社会责任有所不同,不应将它划分到企业的社会责任中,本文觉得这类看法没抓住国有企业全民所有些本质属性,认识到这一点,将国有企业保持其自己进步的适当的营利行为视为社会责任的一部分也就合情合理了。
依据有关文献,本文将国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①总结总结如表1所示:
表1中将保护股东和债权人权益、顾客权益、职员权益归为企业的经济责任,缘由是依据利益有关者模型,这类主体在企业中是拥有直接权益的,对国有企业的成功运作起着直接影响用途的主要社会利益有关者②,是一个企业经营和运作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而企业承担经济责任的本质即是保证企业的可持续进步,所以将这类企业运行的有机组成部分纳入企业的经济责任中进行考察是具备理论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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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具体的各项社会责任可以被总结为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而有的责任的完成会在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同时,履行了肯定的社会功能,即这类责任达成了双重目的。从表1的总结可以看出,国有企业在履行经济责任的时候,主要达成的是保证企业进步存续和国有资产保值的经济功能,因为国企的规模和地位,其在保证企业自己进步的同时,会很重视公司形象、职员进步、技术革新和品牌建设等等一系列使企业在更高层次更快进步的方面,由此出现了一些社会功能的达成,即达成了双重目的。国有企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法律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视为经济目的,由于守法经营是每一个企业需要遵循的准则,违反了法律法规的企业势必遭到制裁,这会直接影响到企业经济功能的达成,损害企业经济利益;同时,国有企业对国家财政税收的贡献是很巨大的,构成财政收人的主要来源,因其公有制属性,依法纳税支持公共基础建设是其不可逃避的经济使命。环境责任、道德责任和政治责任在本文中主要被总结为国有企业的非经济目的,这类责任主要达成的是社会功能,是大概与经济功能相悖或者冲突的,一般一般企业并不需要履行这类责任,而这类却是国有企业需要完成的使命。在这类责任中,不排除会有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状况出现,如慈善事业的履行提高了公司形象带来经济利益等,但这类责任本质却是为了达成国有企业社会功能而存在的,所以本文还是将它总结为非经济目的而进行讨论。依据乔明哲和刘福成提出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框架,分类讨论了能为国有企业带来利益和不可以带来利益的道德行为,具体剖析本文也将在后边的部分涉及。
(二)国企社会责任中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二者的关系。
国内国有企业承担的社会责任,历程了几个年代的变迁,并且其内涵在持续的进步变化中。从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前,政府一直是决定企业承担何种社会责任、的唯一原因,因为当时高度一元化的计划经济体制,国有企业不是独立、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而是政府的基层单位,其经营进步的决策权完全学会在政府手中,这就导致了当时“企业办社会”状况的出现。国有企业承担着很多本来应该由社会承担的福利功能,如办学校、办医院、办社区、承担医疗养老责任等等,企业被职员形象地称为“铁饭碗”,企业的非经济目的完全凌驾于经济目的之上,如此沉重的社会负担使得当时的国有企业本钱不断增加,效率极为低下,很大地削弱了企业的竞争优势和创造力。可见,国有企业存在的形式第一应该是一种经济实体,需要保证自己的运作和效率才能去履行其他责任,因此,国企所承担的社会功能应该适度,觉得国有企业只是为了履行社会功能而存在的看法是不符合经济运行规律的。
改革开放以来一直到20世纪90年代左右,国内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开始日渐认识到了应该维持国有企业的经济实体,不应让其承担过多的社会责任。为了增强国有企业活力,打造现代企业规范,国家在这一阶段实行了“政企分开”的国有企业改革。政府对国有企业的控制和扶持被削弱,各企业日渐认识到了盈利和控制本钱是企业存活和进步的首要条件。但在这一阶段,国有企业过分追求盈利和资本积累,而忽略了其全民所有些本质属性和理应承担的社会功能,经济目的占据了主导,纷纷把收益装进腰包;而将非经济目的的社会责任像包袱一样丢给社会,让社会去承担。此时不少国企凭着其角逐优势和垄断地位进步壮大,却在企业收益提升的同时减少了社会总福利,这与国企全民所有些本质是完全相悖的,也没发挥作为政府调控方法之一应有些用途。可见,国有企业不可以将经济目的作为唯一追求,需要看重其社会责任中非经济目的的履行,发挥其应有些功能。
经过以上两个进步阶段,国家和政府渐渐认识到了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二者需要同时兼顾,任何有失偏颇的行为都会与其经济功能或者社会功能的双要紧求相悖,甚至会危及全体人民的利益,使社会总福利减少。近几年来,社会对国有企业过分重视经济目的,而非经济目的的社会责任履行不到位集聚了不少不满。针对国企获得丰厚垄断收益的同时,社会职能履行缺失的近况,国家启动了一系列改革,一些角逐性范围国有资本相继退出,自然垄断行业继续发挥国企的主导用途;在尚未拥有完全退出条件的角逐性行业,尽可能形成多家国企角逐格局,发挥角逐机制对企业效率提升有哪些用途,而从长远来看角逐性行业国有资本退出势必会成为趋势。
本文觉得,改革国有企业社会责任以后的进步,应重视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相互协调,与在不相同种类型的企业中加以不同对待。第一在角逐性国企中,经济目的(包含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的)的达成应作为基础,角逐性国企本身不可以获得稳定的价值,需要自己的合理经营才能保证企业健康的存活和进步,而企业可以健康存续即是对全体人民负责。但,虽然作为一种经济实体,角逐性国企也是政府政策调控的要紧工具,并且遭到政府财政的扶持。角逐性国企在达成了经济目的的基础上,需要同时兼顾适度的非经济目的社会责任,遭到环境、道德等的约束,完成大企业应有些社会功能,带动行业和国家的进步。总而言之,在角逐性国有企业中,经济目的的达成一般优先于非经济目的,且经济目的会为非经济目的的达成提供保证;对非经济目的的需要势必高于一般企业,角逐性国有企业需肩负适度的社会职能。
而对于垄断性国企来讲,因为其身处于自然垄断行业,学会着国民经济命脉,加之政府扶持,其收益的获得可以得到保证,由此,履行非经济目的是这类国企的最重要责任。垄断性国企在履行了基础建设、资源开发借助、军工等保障国计民生的社会责任的同时,也保证了本企业收益的获得,衍生了经济目的的达成;而从另一个角度来讲,获得收益保证企业好运营的目的又是为了更好地达成非经济目的,从而服务于人民。可见,垄断性国企不需要去考虑自己的存活进步问题,而需要着眼于社会功能的达成,在达成的过程中,随着着两类不同目的的相互促进和融合。这里有几个问题应该注意,一是垄断性国企在达成社会功能的同时,也应该注意适度的问题,不然又会致使企业办社会的状况出‘现;二是对于那些可以带来经济利益的非经济目的,垄断性国企应小心对待,因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殊企业形式,非经济目的的达成是其最重要使命,若这类目的的达成可以带来经济利益,非常或许会致使企业过分重视营利,从而致使寻租行为的发生,损害社会整体福利。综上,垄断性国企非经济目的社会责任的达成是其肩负的主要使命,其获得的价值在保证企业存活和进步的基础上,应全部投入到非经济目的社会责任的履行上,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
4、健全国内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规范框架建设。
(一)打造健全的国有企业社会责任规范化体系。
1.明确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8年1月4日发布了《关于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指导建议》,从八个方面概括了中央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这个指导建议对中央企业肩负的社会责任有了概括性的总结,对地方性国企也有着借鉴意义。虽然学者们在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具体内容上进行了很多的研究,但中央和地方政府仍缺少有关的法律法规颁布,这使得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没有关约束和参考,有时候仅靠政府指导和企业管理者自己道德的约束,这容易导致有关责任履行过度或者缺失。可见,明确责任的内容是建设社会责任体系建设的第一步,是国有企业适度高效的履行责任的首要条件。
2.国有企业需要看重其不同于一般企业的非经济目的社会责任的履行。
在这个角逐愈发激烈的年代,不少非国有大型企业都开始重视其社会责任的履行,在环境保护、慈善事业上投人非常大精力和财力。但,一般企业大都是从塑造品牌形象,提升企业竞争优势等经济利益出发去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其本质是由利益驱动着的。而国有企业非经济目的社会责任的履行却是其天然的、需要完成的使命。因为全民所有些属性,国企履行社会责任的动力是使得社会福利最大化,国有企业管理者需要打造起责任意识和使命感,而有关政府部门需要在颁布政策时,有不同地对待这两类型型的企业,增强国有企业承担有关社会责任的主动性。
3.有针对地对角逐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的社会责任履行层次加以区别。
依据前文的讨论可以看出,角逐性国企和垄断性国企在经济目的和非经济目的的达成层次上有非常大不同,但有关部门的政策立法中并没指明。在实质中,垄断性国企不将非经济目的作为最重要责任,而在经营中通过我们的垄断地位获得超额收益,致使社会福利降低,群众不满,甚至损害国家人民利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可见,有必要通过有关渠道对这两类企业的责任目的加以不同,以保证其社会责任的正确履行。
(二)有必要加大全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
1.加快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有关立法,打造起法律法规的约束体系。
如前所述,关于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具体内容的有关立法并不健全,企业履行社会责任具备非常强的随便性。同时,因为缺少对不履行社会责任的国有企业进行惩处的法律依据,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很大地被弱化了。加大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立法工作和规章规范建设,是目前加大社会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的最重要任务。
2.打造完善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目的评价体系。
构建国有企业社会责任目的评价体系,主要依靠于社会责任信息披露规范的推行,而其主要载体即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的披露。近年来,很多大型国企如国家用电器网公司、一汽集团、中国人寿保险等,都披露了企业社会责任年报,增强了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透明度。但企业责任年报的披露仍不常见和不规范,有关部门应加快确定责任报告披露的规范和形式,并指定各项评价指标的具体内容,健全评价体系。
3.加大国有企业有关利益者的监管责任和维权意识
政府应以公众利益代表和企业管理者的身份主动承担起对国有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监督,并打造起有效的惩罚约束体系;企业职员应树立起主人翁意识,对国有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不积极或者侵害社会利益的状况主动加以制止;而社会公众特别应该关注国有企业非经济目的的履行,如是不是破坏了环境、是不是遵守商业道德守法诚信、是不是适合地履行慈善责任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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